一、 |
目的: |
|
為配合系所行政作業及教師教學與研究需要,特訂定本個人電腦配置原則。 |
二、 |
適用範圍: |
|
本原則所稱個人電腦係指:系所(含各教學單位,包括學科、通識中心及資訊中心等)行政作業共用或系所成員(含教師)個人所使用之電腦,不含因研究而購置或儀器配屬之電腦。惟如利用上述研究或儀器電腦兼作個人使用時,亦應列為個人電腦,納入原則辦理。 |
三、 |
配置原則: |
|
(一) |
各系所依現有專任員額 (不含研究助理及臨床之教師與職員) ,每人得配設一台個人電腦;如欲另設置NOTES、MIS…等公用作業電腦時,應由資訊中心依實際需求評估同意後設置。 |
|
(二) |
新聘教師: |
|
|
1. |
由系所依核定之增補聘教師員額,可於年度預算編列購置電腦費用,由各學院自行決定設備預算排序。 |
|
|
2. |
若無研究教學規格之閒置電腦可供轉用,則依所編預算進行請購作業。 |
|
(三) |
系所、教師依據上述原則所配置之個人電腦總數,不得超過全系所專任員額數,且不得有依個人條件重複購置或個人使用一台以上之情形。 |
|
(四) |
教師辦理離校手續時,其所屬個人電腦一律轉移至資訊中心統籌管理使用。 |
四、 |
取得方式: |
|
(一) |
依本原則配置個人電腦時,應先調配以下電腦轉移使用: |
|
|
1. |
系所閒置電腦。 |
|
|
2. |
資訊中心統一保管之閒置電腦。 |
|
(二) |
如無符合需求之閒置電腦,依各單位所編預算進行請購作業。 |
五、 |
汰舊更新: |
|
個人電腦配合使用需求如須更新,須依資訊中心公告之汰換標準,或故障後經鑑定符合減損,報經資訊中心審查同意後辦理。 |
六、 |
實施及修訂: |
|
本配置原則呈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