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 3次催辦案件由校長室幕僚依單位別交辦予單位專人進行跟催處理,不得將「多次催辦案件瞭解及處理提報表」再轉寄或交辦予他人。 | ||
(一) | 各單位專人請查明異常根因後,明確告知被催辦人結案時限,主動協助及持續追蹤進度,並於管制時限內呈報處理情形。 | ||
(二) | 各單位請新增「所屬校長室幕僚→主秘→校長」之核簽流程,並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呈簽表單: | ||
1. 預完期限內,請直接傳送校長室幕僚。 | |||
2. 辦理展延後,請先呈單位主管,再選擇核簽流程送校長室幕僚續辦。 | |||
(三) | 如需辦理展延,以系統初設之預完日加計3個工作日為限,不得自行再申請延長。 | ||
(四) | 單位專人處理催辦案件呈報時,請敘明完成時間,並檢附可明確查認之佐證資料(請參照附件2)。 | ||
二、 | 5次以上催辦及單位專人被催辦之案件,則由幕僚直接督導處理,並管制每日回報進度。 | ||
三、 | 每半年異常案件「件數前三高及50件以上」需依附件4提報改善檢討。 | ||
四、 | 每年底統計異常10件以上之同仁名單,提供所屬單位主管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。 | ||
五、 | 校長室持續於網頁更新請採購作業相關說明文件,供各單位參考宣導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