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購單開立編碼注意事項
因採購部新增請購案接件條件,敬請各單位配合辦理。 | |||
一、 | 使用三級料號(68、84、85)時,須使用已建檔廠牌代碼開單。 | ||
1. | 原三級料號之臨時編碼,廠牌部分取前三碼使用,但因廠牌眾多,不同廠牌之前三碼重覆,造成詢價對象錯誤,延誤採購時程,故採購部現規定,如廠牌未建檔,將不予接件。 | ||
2.使用三級料號開單前,請先至長庚醫院網頁查詢已建檔廠牌代碼。 | |||
3.如欲請購之廠牌尚未建檔,請先至線上表單填寫建檔申請,待建檔完成後,再行開單。 | |||
二、 | 使用十大類料號,務必符合編碼原則 | ||
1. | 因編碼原則隨時可能更新,每次請購時,請至「MIS/資材管理/非常備材料請購電腦作業/資料查詢/操作手冊及料號查詢/材料編號查詢」查詢最新編碼原則。 | ||
2. | 品名規格注意事項(詳附件一) | ||
(1) | 指定廠牌型號者,廠牌須列於品名規格中。(規格代號僅編入「型號」不得列「廠牌」) | ||
(2) | 非以規範確認表或圖號編列規格代號者,品名規格不得寫出規範確認表編號及圖號。 | ||
(3) | 編碼原則未能指定廠牌型號者,品名規格不得列出廠牌型號(可於規範中表示,並加上「建議型號」或「如」)。 |
||
(4) | 規格代號有「長」、「寬」、「高」、「厚」…等尺寸者,品名規格須寫出「長、寬、高、厚」。 | ||
3. | 規格代號編列注意事項(詳附件一) |
||
(1) | 僅有廠牌者,不得以廠牌編列規格代號,如無法找出型號,請以不指定方式編碼。 |
||
(2) | 編碼原則為「圖號」或「各公司自行繪圖」者,不得以「規範確認表編號」取代圖號。 | ||
(3) | 規格代號中,公司代碼為「D(長庚大學)」,事業部為「部門代號第一碼」。(如醫學系部門代號「1100」,則部門代號第一碼為「1」) | ||
(4) | 當所編之規格代號自動跳出不可修改之品名規格時,請於規格代號最末位再加一位「A」以示區別。(倘加入「A」後仍有對應之已建檔料號,則於最末位改輸入「B」,依此類推,直至可以修改為止。) | ||
三、 | 其他請購作業資訊,請至人事室網頁查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