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
 

長庚大學校長室

長庚大學首頁 >網站導覽 >ENGLISH

 

5.學生申訴專區 Q&A

學生申訴專區Q&A

Q:提出學生申訴的校規依據為何?

A:「大學法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(全國法規料庫)、教育部「 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」(教育部主管法規系統)、「長庚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」(如下方附檔)。

Q:什麼樣的事由可以提出申訴?

A

1.具有學籍的學生,對於本校之懲處、行政處分、其他措施或決議,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;

2.學生會或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,經各該自治團體依照規章議決規定達成決議後,對於本校之行政處分、其他措施或決議,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。學生會或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提起之申訴案件,應先經各該自治團體依照規章議決規定達成決議並做成紀錄,列為申訴書附件,由自治團體負責人代表提出申訴。

3.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、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、輔導、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,得向本校提起申訴。

4.學生因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霸凌、校園霸凌事件提起申訴,依性別平等教育法、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辦理。

Q:提出學生申訴的方式?要準備什麼證據資料?

A

1.學生申訴應填具 「長庚大學學生申訴書」(word檔),經親筆簽名後,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。
2.須檢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(懲處、措施或決議之文件)

3.提出本校有違法或不當,致損害權利或利益之佐證

4.申訴人委請代理人提起申訴時,應檢附委任書(代理人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通訊地址、電話及委任範圍)。

Q:申訴的受理窗口是?

A

1.受理申訴單位: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

2.承辦人資訊:廖麗雯專員(分機3339)/代理人楊鳳平組長(分機5178),辦公室位於管理大樓13樓校長室。

Q:提出申訴有期限嗎?

A

  1. 申訴應自收到懲處、行政處分、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,逾期不受理。
  2. 特殊教育權益申訴,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,以書面方式為之。

3.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得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遲誤上述申訴期間者,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,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申評會申請受理評議,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受理。

Q:大約多久可以知道申訴評議結果?

A

1.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完成評議;必要時得予延長,並通知申訴人。延長以一次為限,最長不得逾二個月;涉及退學、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,不得延長。

2.申評會認為申訴書及所附文書未臻完備,而其情形可補正者,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,其補正期間應自評議期間內扣除。

3.學校會以雙掛號郵件,將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寄到申訴書上所填的通訊地址。

Q:申訴評議過程可以公開嗎?相關人可以陳述意見嗎?

A:評議過程不公開為原則,申評會得通知申訴人、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場說明或以其他方式陳述意見。

Q:想要對行政單位提出建議、意見反映或陳情,卻不知管道為何?

A:

1.請先至各部門網頁瀏覽各項業務及承辦人資訊。

2.可以在上班時間撥打分機或是以email聯絡,亦可利用:

長庚大學資訊入口網學生問題反應專區

(1)總務處學生問題反映專區:

停車(停車位、申請停車證)、交通(校車、公車、接駁車)、環境管理(公共空間)、出納(繳費、退費)、請修、學生餐廳

(2)學務處學生問題反映專區:

獎助學金、課外活動、深耕、志願服務、生活輔導(兵役、請假)、就業、僑生服務、衛生保健(含防疫問題)、諮商輔導、學生住宿

(3)教務處學生問題反映專區:

註冊、學籍(含雙主修、輔系、轉系、轉所)、畢業離校、選課問題、課程問題、教室借用、E化設備、成績相關、招生相關

長庚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

瀏覽數: